基本养老保险跨省转移接续新调整
作者:郭钦发布时间:2017-06-29浏览量:2367634
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跨省转移接续业务流程变更的通知
朝阳区各参保单位(参保人):
《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通知》(人社部规[2016]5号)(附件1),自2016年11月28日起实施。根据文件规定及市中心经办要求,我中心对“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和存在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超过3年(含)”的转移接续经办流程进行了相应的规范和调整。
一、关于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的转移接续
根据文件第三条规定,在外省市建立临时账户人员申请转入朝阳区的,需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申请办理外省市临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归集;在本市建立临时账户人员申请转往外省市的,在办理转外省申请时,业务柜台出具《关于协助确认临时账户归集至待遇领取地的函》(附件2),由参保人交至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我处收到回函后方可办理后续转出手续。
二、关于外省市存在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超3年(含)
根据文件第四条规定,如外省市社保机构出具的《信息表》中显示参保人存在一次性补缴超过3年(含)的缴费记录,我中心会向对方社保机构发送联系函要求其核实情况并在三个月内提供相应的法律文书或证明材料。同时,我们会在朝阳社保中心网站“业务公布”栏公布此类人员名单(每月10日)。自名单公布三个月后,如未收到对方社保机构或参保人提供的相应证明材料,转入资金及《信息表》将原渠道退回对方社保机构,终止该笔养老转入业务。请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关注我中心网站的人员名单,如有问题及时与我中心五层账户管理科联系。
本通知自2017年7月起执行。
附件1《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通知》(人社部规[2016]5号)原文
附件2《关于协助确认临时账户归集至待遇领取地的函》
北京市朝阳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账户管理科
2017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