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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拟实行积分落户

作者:郭钦发布时间:2015-12-12浏览量:2081

北京拟和上海、广州一样,实行积分落户制度。昨日,首都之窗公布《北京市居住证管理办法(草案送审稿)》和《北京市积分落户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其中明确申请人参加积分落户须满足持有北京市居住证、年龄不超过45周岁等五个条件。市政府根据年度人口调控情况,每年向社会公布落户“分数线”。积分落户指标包括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专业技术职务、纳税、信用记录等等。

征求意见时间:2015.12月10日至12月30日

对居住证管理办法(草案送审稿)提意见2种途径

1.登录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网站(www.bjfzb.gov.cn),在网站的“北京市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中对草案送审稿提出意见。

2.可将意见发送至bjfzb1@bjfzb.gov.cn;bjfzb2@bjfzb.gov.cn或bjfzb3@bjfzb.gov.cn。

对积分落户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提意见2种途径

1.可将意见发送至jflh@bjpc.gov.cn。

2.可将书面意见传真至66413006。

居住证

暂住登记满半年且稳定就业可申领

由市公安局起草的《北京市居住证管理办法(草案送审稿)》昨日公布,对“北漂”们关注的证件申领条件、所需提交的材料、享受福利等问题作出解答。送审稿明确,来京人员办理暂住登记已满半年,并符合在京有稳定就业、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北京市居住证》。

其中,关于《北京市居住证管理办法(草案送审稿)》的说明强调,居住证是非本市户籍在京居住的中国公民(以下统称“来京人员”),在京居住的证明和享受本市公共服务和便利、参与本市社会事务的凭证。其适用范围不包含港澳台人员和外国人。

●暂住登记满半年就业稳定可申办

申领条件

来京人员办理暂住登记已满半年,并符合在京有稳定就业、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村)服务机构申请办理《北京市居住证》。

稳定就业是指在京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6个月,符合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录用(聘用),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招收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从事第二、三产业并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条件之一的;

稳定住所是指具有合法所有权的房屋,包括自有产权房屋、租赁房屋、用人单位或就读学校提供的宿舍等;

连续就读是指在全日制小学、中学、中等职业教育或普通高等学校取得学籍并就读。

提供材料

出示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合法有效身份证件,提交本人近期相片,并如实提供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和信息。申请人及相关证明材料出具人应当对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证件制发

对符合办理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制作发放《北京市居住证》。

●签发、签注起一年内有效

居住证实行签注制度。

居住证自签发、签注之日起一年内有效。有效期届满后持证人继续在京居住的,应当于期满前三十日内到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村)服务机构办理签注手续。

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补办签注手续后,居住证的使用功能恢复,居住证持有人在京的连续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重新计算。

●持证所享公共服务将公布

服务便利

居住证持有人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享有相关公共服务和便利,具体办法由市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总体规划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来京人员享受公共服务和便利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保障符合条件的居住证持有人享受相关公共服务和便利,并积极创造条件,不断扩大提供公共服务和便利的范围、提高相应标准、向社会公布。

积分落户

根据本市综合承载能力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建立积分落户制度,具体办法由市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除警察执法外不得扣押证件

证件使用

居住证持有人在京从事有关活动、参与社会事务,需要证明居住事实时,应当出示本人居住证,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信息核查

公安机关可以对居住证持有人登记的信息进行核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证件查验

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经出示执法证件,可以查验居住证。除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扣押居住证。

●首次申领免收工本费

证件注销

公安机关对居住证持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有关部门认定后,应当注销其居住证:

(一)在申领时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取得居住证的;

(二)不符合居住证申领条件的;

(三)已转办为本市常住户口的;

(四)持有人死亡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注销的情形。

证件收费

居住证由公安机关统一制作;首次申领免收工本费;换领、补领应当缴纳工本费。

●出租、转让居住证罚款200元

使用责任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一)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领居住证的;

(二)非法扣押他人居住证的;

(三)出借、出租、转让居住证的。

领用责任

冒用他人居住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住证的,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骗领的居住证,由公安机关予以收缴。

治安责任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居住证的;

(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居住证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伪造、变造的居住证,由公安机关予以收缴。

积分落户

3项条款为创业者量身定制

此前,上海、广州、天津的积分落户管理均已落地实施,在基本落户要求方面,北京征求意见稿与三地其实并无本质区别,而在细节层面,北京却有不少自己的鲜明特点。

由于北京是特大型城市,又处于破解“大城市病”、疏解非首都功能的关键时期,因此征求意见稿在职住区域、疏解行业、创新创业方面给予了特殊的积分设定。比如就业地和居住地从城六区转移到其他行政区将加分,相反则减分;就业于疏解行业目录内的企业要减分;创业人才有特别的加分政策。对此昨晚有创业者感叹:北京积分落户政策简直就是给创新创业者“量身定制”的。

申请人参加积分落户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持有北京市居住证;

(二)年龄不超过45周岁;

(三)在京连续缴纳社会保险7年及以上;

(四)符合本市计划生育政策;

(五)无违法犯罪记录。

     积分落户每年申请一次。申请人若弄虚作假,将被取消其当年及以后年度的申请资格;已经落户的,予以注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责。另外,积分落户指标体系并非一成不变,将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提出调整方案并向社会公布。

1 合法稳定就业

合法稳定就业是指与在京用人单位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并连续工作满1年及以上,或在京投资办企业并连续经营满1年及以上,或在京注册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并连续经营满1年及以上。

计分标准:每连续缴纳社保满1年   +3分

2 合法稳定住所

合法稳定住所是指取得本市房屋所有权证的自有住所;签订正式房屋租赁合同,符合登记备案、依法纳税等有关规定的合法租赁住所;用人单位提供的拥有合法产权的宿舍。

计分标准:在自有产权房每连续居住满1年  +1分

在合法租赁房屋和单位宿舍每连续居住满1年 +0.5分

(备注:当连续居住年限多于缴纳社保年限,以连续缴纳社保年限作为连续居住年限。)

3 教育背景

计分标准:大学专科(含高职)+9分

硕士+27分

大学本科+15分

博士+39分

获得多个全日制硕士或博士学位的,在其最高学历得分基础上——

每多获得1个硕士学位+3分

每多获得1个博士学位+6分

(备注:不累加。)

4 职住区域

计分标准:

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

居住地由城六区(东城、西城、朝阳、海淀、丰台、石景山)转移到本市其他行政区每满1年  +2分最高+6分

就业地和居住地均由城六区转移到本市其他行政区每满1年  +4分最高+12分

居住地由本市其他行政区转移到城六区每满1年  -2分最高-6分

就业地和居住地均由本市其他行政区转移到城六区每满1年  -4分最高-12分

5 疏解行业就业

计分标准: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在区域性专业市场、一般制造业、《北京市工业污染行业、生产工艺调整退出及设备淘汰目录》范围内就业每满1年 -6分

(备注:就业时间不足1年按1年计算。)

6 创新创业

计分标准:

在经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及众创空间中的创业企业工作且符合一定条件,每满1年  +2分

最高+6分

在经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及众创空间、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相关专业科技服务机构工作且符合一定条件,每满1年  +1分

最高+3分

在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工作每满1年  +1分

最高+3分

在科技、文化领域以及创新创业大赛获得国家级奖项  +9分

在科技、文化领域以及创新创业大赛获得获本市奖项  +6分

(备注:不累计加分)。

7 专业技术职务

计分标准:中级专业技术职务  +2分

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5分

(备注:只计最高分,不累计加分。)

8 纳税

计分标准:近3年连续纳税,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6分

平均每年工资、薪金以及劳务报酬的个人所得税纳税额在10万元及以上;

依法登记注册个体工商户,平均每年纳税15万元及以上;

依法登记注册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合伙企业的出资人,根据企业已缴纳的税金,以其出资比例计算纳税额,平均每年纳税20万元及以上。

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有涉税违法行为记录,每条记录  -12分

9 信用记录

计分标准: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在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有行政处罚信息、不良司法信息、商品服务质量不合格信息、被列入异常名录或标记为异常状态,每条记录  -12分

10守法记录

计分标准: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在本市因违反有关法律被处以行政拘留处罚,每条记录  -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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